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9 18:29:00
中新经纬6月9日电 冠城新材9日盘后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薛黎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罚款180万元。
冠城新材称,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原简称“冠城大通”)实际控制人、董事薛黎曦于2024年1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4004 号),因其涉嫌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冠城大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其立案。
2025年5月,冠城新材收到薛黎曦通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赣处罚字[2025]3号)。
近日,冠城新材收到薛黎曦通知,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3号)。经查明,在2024年2月期间,鉴于资本市场出现较大波动,薛黎曦为稳定股价建议他人买卖股票。虽出于稳定股价目的,但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薛黎曦作为冠城大通董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冠城大通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被调查后薛黎曦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具有配合调查,主观恶性较小,愿意认错认罚等情节。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薛黎曦建议他人买卖冠城大通的行为,处以150万元罚款;二、对薛黎曦短线交易冠城大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冠城新材表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薛黎曦个人,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冠城新材官网介绍,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综合性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电磁线制造与销售、房地产开发,以及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并涉足金融、健康养生、游艇码头运营等领域。
2025年第一季度,冠城新材实现营业收入25.32亿元,同比增长5.0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80.37万元,同比增长86.35%。
6月9日,冠城新材收涨0.34%报2.94元,最新市值41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