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5 16:42:00
6月3日,市卫健委发布《太原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本市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职责、权利和义务,队伍管理,装备物资管理,奖励与处罚等,于当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了太原市卫生应急队伍为太原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设与管理,参与对应响应级别突发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的市、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专业救援队伍。市级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中医应急医疗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县级队伍主要分为县级医疗应急小分队、县级传染病应急小分队。
《办法》规定了市级紧急医学救援类、重大疫情医疗应急类、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中医应急医疗类等卫生应急队伍承建单位应为三级甲等医院;市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伍(市级传染病应急小分队)承建单位为太原市疾控中心;县级医疗应急小分队承建单位应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县级传染病应急小分队承建单位为县级疾控中心。太原市急救中心承担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任务,负责全市院前急救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指挥调度。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太原医院、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承建卫生应急队伍功能须达到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最低建设标准要求。
《办法》明确了本市卫生应急队伍功能应满足的最低标准,信息化建设,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建单位、卫生应急队伍的职责,队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队伍管理制度,值守制度,快速响应机制以及装备物资管理等有关要求,还规定了表彰奖励、惩罚处罚的情形。来源: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